項目基本信息 | |
編號 | QT00026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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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沈海復線羅源灣互通橋下地招租 |
掛牌價 | 詳見公告 |
保證金 | 50萬元 |
掛牌開始日期 | 2024-04-16 |
掛牌結束日期 | 2024-05-08 |
是否延牌 | 是 |
聯(lián)系人 | 陳女士、鄧先生、賴先生 |
聯(lián)系電話 | 0591-87276322、87809323、87838107 |
地址 | 福州市湖東路152號中山大廈A座22層 |
發(fā)布機構 | 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 |
一、項目簡介
1、租賃標的掛牌價及保證金:
租賃標的 |
建筑面積 (㎡) |
首年年租金掛牌價(萬元) |
競價保證金 (萬元) |
沈海復線羅源灣互通橋下地 |
47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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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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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租賃標的基本情況
租賃標的位于福州羅源縣沈海復線羅源互通橋下,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土地用途公路用地,產權單位為福州沈海復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若在看樣期至標的移交日期間現(xiàn)場發(fā)生變化,最終解釋權歸出租方所有,組織方不對現(xiàn)場狀況進行保證及現(xiàn)場狀況變化作出解釋,亦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風險)提示
(1)競租人應當自行對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中的規(guī)定和監(jiān)管要求,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yè)人士、相關方和監(jiān)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招租項目承租方的要求,決定是否參與競租,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費用、風險和損失等,并對報名參與招租所提交的相關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2)承租方已明確知悉租賃標的物的用地性質及相關管理規(guī)定,開展項目投建及運營所涉及的行業(yè)管理、行政審批等事項及要求,均由承租方自行負責辦理。若因承租方不滿足行業(yè)管理要求或違規(guī)經營造成項目無法開展,導致《保護性利用協(xié)議》無法正常履約,由承租方承擔全部責任。
(3)因政策法規(guī)原因造成項目無法開展經營致使《保護性利用協(xié)議》終止,承租方及出租方均不構成違約,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出租方對承租方的前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裝修及設施設備投入)不予以補償,承租方應按實際使用期限繳交租金。
(4)租賃期滿后,合同期內場地內新建建筑物、道路、供水、供電系統(tǒng)等項目應保持完好移交給出租方,并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費用。
(5)租賃標的以現(xiàn)狀出租,競租人自行查勘現(xiàn)場,并自行承擔查勘過程的一切費用,全部承擔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誤解現(xiàn)場實際狀況而導致的一切后果。若競租人繳納保證金并參與競價,即視為該競租人對標的的現(xiàn)況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認可且無異議。
(6)競租人競得租賃標的的承租權后,不得以租賃標的出租方與產權人不一致為由,拒簽成交材料、《保護性利用協(xié)議》等文件,也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保護性利用協(xié)議》。
4、租賃用途范圍:
A類:機動車停車場(不得停放廢棄車輛和危化品車輛);
B類:花卉租擺及園藝等(須提前報出租方同意后實施且不得影響公路橋梁結構和運行安全)。
競租人在報名時須確定其中一類作為租賃用途,且在租賃期內不得變更該用途(如遇國家政策調整除外)。除上述用途外,承租方不得提供餐飲(內部食堂除外)、超市零售、汽車充電換電、住宿、娛樂休閑、加油加氣等業(yè)態(tài)服務,以上項目在標的范圍內需由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關聯(lián)單位進行規(guī)劃、經營。
5、首年年租金掛牌價:人民幣35萬元,掛牌價為租賃標的首年年租金底價(含稅)。租賃標的的租金不含其他任何費用,即承租方要自行負責物業(yè)管理費、水、電、衛(wèi)生、公攤費等日常管理、經營管理的一切相關費用。
6、租賃期限:8年(含前期免費施工建設期6個月),從《保護性利用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計。5年后,若經營方履約良好,可給予延長3年合同期作為激勵;若承租方提出解除合同可免責解約。
7、項目開業(yè)時間:承租方須在《保護性利用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項目開業(yè)。
8、年租金遞增方式:租賃年度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按12個月計算。按一個租賃年度為一個結算計付周期。在首年租金成交價的基礎上,第2-5年在第1年租金的基礎上每年遞增5%;第6-8年為激勵合同期,在第5年租金的基礎上每年遞增10%。
因首個租賃年度存在免租期約定,故承租方與出租方結算的首個年度年租金=首年租金成交價-免租期減免的租金。
第2個租賃年度年租金為公開競價確定的首年租金成交價上浮5%。第3-5個租賃年度年租金在第2年租金的基礎上每年遞增5%。
第6個租賃年度年租金在第5個租賃年度年租金的基礎上增長10%。第7-8個租賃年度年租金在第6年租金的基礎上每年遞增10%。
9、項目免租期:6個月。免租期自《保護性利用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計,免租期內不收取租金。
10、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應于每個租賃年度起始之日起10日內將當年度的租金匯入出租方指定賬戶,因首個租賃年度前兩季度為免租期,即首筆年度租金應自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第三個季度起始之日起10日內支付。
11、履約保證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方應于《保護性利用協(xié)議》簽訂后7日內向出租方支付165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其中100萬元為項目圍合保證金,30萬元為項目建設保證金,35萬元為項目經營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能沖抵租金,合同履行期間如果承租方存在違約行為的,出租方根據(jù)違約行為的嚴重程度,有權沒收部分或全部的履約保證金。項目經營保證金因被出租方扣減導致低于35萬元情形的,則承租方應在項目經營保證金不足35萬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足;10個工作日內承租方未補足項目經營保證金,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剩余項目經營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不予歸還,出租方免責收回標的物及其附屬設施。承租方在開業(yè)前完成圍欄圍合的,出租方無息向承租方退還圍合保證金100萬元;合同簽訂后6個月內承租方如期完成建設項目,出租方無息向承租方退還項目建設保證金30萬元;合同期內,若承租方無任何違約行為并在租賃期滿后把場地清理至良好規(guī)整狀態(tài),出租方在合同期滿后3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經營保證金無息退還承租方。
12、合同簽署:出租方與承租方應在成交結果公示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保護性利用協(xié)議》。
13、本項目招租過程中所產生的評估費、面積測量費、委托招租、安全評估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二、競租人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1、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中國境內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競租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項目公告截止時間應有類似經營管理項目,須提供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高架橋下項目的中標(或成交)等公告(提供相關網站的下載網頁并注明網址)、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等復印件,經營合同復印件(需合同雙方蓋章)。
3、未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緢竺刂谷赵诟=ㄊ∈疟粓?zhí)行人聯(lián)合懲戒平臺查詢情況競租人不存在失信記錄;且報名截止日在中國執(zhí)行信息公開網(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執(zhí)行人查詢沒有找到競租人相關的結果】。
4、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三、競租人(承租方)應接受的主要租賃條件
1、承租方經營投資:承租方應自行負責項目經營所需的投資,根據(jù)當?shù)叵嚓P法律法規(guī),進行包含但不限于場地平整、硬化及經營所需的設施、設備、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和構造物。承租方若為項目經營需要,在獲得出租方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項目內橋下范圍建設臨時性建筑,出租方的審查意見不作為承租方履行地方規(guī)劃審批、建設許可等的依據(jù)。臨時性建筑的合規(guī)性需承租方自行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備審批,并承擔因此可能產生的一切后果。合同期間需負責標的建筑物的維護管養(yǎng),保證其美觀及適用性。建設改造所涉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合同期滿或合同終止后,承租方搭建的建筑物及構筑物產權歸出租方所有。
2、圍合要求:承租方應保證對租賃場地進行圍合,保證該場地不受外界干擾(如傾倒垃圾、侵占等),經出租方組織人員進行現(xiàn)場確認并符合開業(yè)時間要求后,出租方無息向承租方退還圍合保證金100萬元。
3、基礎建設要求:承租方應保證自行負責投資建設該項目場地的地面平整、場地硬化、管網等。合同簽訂后6個月內承租方如期完成建設項目,出租方無息向承租方退還項目建設保證金30萬元;若承租方在開業(yè)前未按出租方要求進行租賃用途所需的基礎建設,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沒收全額項目建設保證金,承租方投入的建設資金不予補償,承租方應在解除合同當日清退。
4、開業(yè)時間要求:承租方應在《保護性利用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開業(yè),未按時開業(yè)或尚未具備開業(yè)條件的,出租方有權扣除繳納的履約保證金;逾期30天仍未開業(yè)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在解除當日直接收回場地(含地面已投入的基礎建設項目),承租方已繳交的全部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不退還,已搭建的臨時建筑、設施歸屬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的賠償或補償。
5、施工前期準備:場地的建設和管養(yǎng)由承租方負責,建設設計施工方案須符合國家關于高速公路道路和橋梁安全相關規(guī)范,實施前須報出租方審定,出租方的審查意見不作為承租方履行地方規(guī)劃審批、建設許可等的依據(jù)。建設合規(guī)性需承租方自行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備審批,并承擔因此可能產生的一切后果。合同結束后所有地面不可移動的建筑和設備要歸出租方所有。
6、經營安全要求:承租方在正式營業(yè)前,需提供相關資質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在經營過程中,應遵守出租方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和行業(yè)管理,并配合高速方的橋梁檢測工作,服從出租方及高速公路、有關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管理規(guī)定規(guī)范經營,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安全責任事故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出租方有權根據(jù)責任事故的損失要求承租方賠償且可直接沒收項目經營保證金,并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和免責收回資產。在出租方或其上級安全部門的檢查中,如有提出承租方經營活動及范圍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必須立即停止營業(yè)的,則出租方和承租方提前解除協(xié)議,承租方應無條件將場地交回出租方,橋下用地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繳納,出租方退還全部項目經營保證金,承租方不得要求其他任何補償費用及賠償項目。
7、到期清場要求: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的,承租方應于期滿或提前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場地及出租方的配套設施以良好、規(guī)整的狀態(tài)交還,對于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添附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在《保護性利用協(xié)議》到期后無償歸出租方所有,且對于出租方不需要留置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限期拆除清理;若承租方未能按照約定交還的,出租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清理,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有權從合同項目經營保證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有權向承租方追償。拒不清場的,出租方有權直接沒收項目經營保證金。
8、不可抗力:租賃期內,如因國家規(guī)劃、高速公路改擴建或上級有關部門的需求,出租方需提前收回場地的,承租方應無條件將場地交回出租方,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結算,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要求其他任何形式補償。
9、租賃過程產生的各種稅費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各自承擔,如有法律法規(guī)未規(guī)定的稅費由承租方承擔。物業(yè)管理費、水費、電費及通訊費、電視收視費、衛(wèi)生保潔費,以及消防、環(huán)保器材等經營管理的各項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10、承租方與競租人必須一致,在租賃期限內,承租方不得將招租標的轉租、轉借、轉讓給他人使用。
11、承租方必須自行負責解決在裝修和使用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手續(xù)和相關事宜(包括工商、稅務登記、衛(wèi)生、安全、環(huán)保、城市管理、特種行業(yè)管理、消防審批手續(xù)和驗收等),并承擔全部費用。
12、本項目不接受聯(lián)合體競租,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存在資產關聯(lián)關系的競租人,不得在本次招租中同時參與競價。
13、承租方使用橋下空間地塊若出現(xiàn)下列任一行為,出租方可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停(堆)放、裝(卸)載危險物品;
(2)堆放、存放重物,影響橋梁下部結構安全;
(3)安裝會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無線電發(fā)射裝置;
(4)使用燃氣、電爐及明火;
(5)擅自對交通安全、通訊、通信、監(jiān)控、收費、供電、防護構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排水溝等橋梁附屬設施、設備進行拆改或者損壞,以及其他有損橋梁附屬設施、設備的行為;
(6)對橋下及周邊飲用水源或者對其他環(huán)境保護有污染風險的行為;
(7)損壞、占用各類地下管線及相關設施和附屬物;
(8)亂堆亂放、亂搭亂建、擺攤設點、亂開亂挖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為。
14、出租方如有需要,承租方應優(yōu)先滿足出租方養(yǎng)護機械、戰(zhàn)備、搶險物資的儲備要求,租金按所占用面積、實際占用時間對應核減當期租金。
15、承租方使用橋下地應服從出租方及其上級相關部門、高速公路交通綜合執(zhí)法機構等有關單位、部門的日常檢查工作。
16、出租方負責在所租賃的場地安裝不少于2個高清監(jiān)控探頭,將視頻圖像傳輸?shù)匠鲎夥健?/p>
17、承租方須無條件全部簽署、接受上述主要承包條件和本項目《保護性利用協(xié)議》。
四、競價方式:網絡競價。
五、競價保證金:人民幣50萬元。
六、公告期限: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5月8日(若在此期間未征集到承租方,則公告期限以每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順延,直至2024年12月31日征集到承租方或另行公告為止)。
七、報名截止時間:2024年5月8日17:00時。有意參加競價的競租人請在公告期內聯(lián)系我中心經辦人員獲取《競價須知》?!侗Wo性利用協(xié)議》等詳見本項目《競價須知》。
八、聯(lián)系人:陳女士、鄧先生、賴先生;
電話: 0591-87276322、87809323、87838107;
地址:福州市湖東路152號中山大廈A座22層;
監(jiān)督電話:0591-87810363。